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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吳姓老師(右)4年前向女友求婚,但新婚2個月就出軌,因此丟了教職。
情節輕重難判定
【蔡永彬、楊惠琪╱台北報導】立法院昨初審通過《教師法》修正草案部分條文,增訂「行為不檢教師活路條款」,未來教師若涉及開黃腔、婚外情、師生戀、酒駕等情節較輕的行為不檢事項,不會禁止終身任教,將放寬為1到4年內不得聘任,期限一過仍可擔任教職。
依現行規定,性侵害、性騷擾、婚外情、師生戀等均屬《教師法》中的行為不檢,若經學校教師評議委員會確認,終身不得任教。但2009年時,新竹高中吳姓體育老師婚後2個月與一位女大學生有婚外情,事發後吳離婚,竹中也不再續聘他;吳向大法官聲請釋憲,大法官去年解釋指《教師法》對行為不檢教師「通殺」違反《憲法》保障的工作權,要求教育部修正。
情節輕重難判定
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昨說,修法將這些不當行為分出輕重,若教師犯下性侵害、性騷擾等仍是永不錄用,若是婚外情則仍有機會任教。
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吳福濱說,情節輕重難拿捏,且交由事發學校認定不恰當。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副理事長吳忠泰也批,教育部不應把認定情節輕重的責任推給學校。